丈夫争夺长子抚养权并索偿
本案庭审中,孙强不同意离婚,他提出如果妻子李红坚持要离婚,则大儿子孙明归他抚养,李红必须从2009年1月开始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孙明年满 18周岁为止。小儿子孙军自2010年在孙强家中居住了1年,李红需返还抚养费1万元给孙强。再加上孙强的精神损失费、名誉费,李红应赔偿共计14万元。
对此,李红在法庭上承认,两儿子确实都不是孙强亲生,但也不是她出轨所生,而是因为孙强自己无法生育,放任她与他人“借种”所生,“孙强是知道这件事 的,也自愿抚养儿子。”并且,在小儿子出生后,李红就带小儿子回娘家住了,自己打工赚钱维持母子俩的生活,所以,她不存在返还抚养费和支付精神损失费的必 要。李红认为,离婚后她与孙强一人抚养一个儿子,各自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妻子赔偿4.8万元
广东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红与孙强之间属于自主自愿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未能处理好生育子女问题和家庭生活困难问 题发生矛盾,自2011年春节后李红离家出走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所以,李红提出与孙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依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李红的两个儿子都非孙强亲生,因此,应由李红承担两个儿子的抚养教育义务,支付抚养费。另外,在婚姻关系 期间,李红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两个儿子,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诚的义务,使孙强的名誉及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为此,孙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可适 当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李红应支付给孙强在婚内抚养孙明与孙军所支出的抚养费4万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从有利于孙明成长的角度出发,准予孙明与孙强共同生活,李红从2016年7月起按月负担孙明的抚养费至孙明年满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