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盗窃被诉 父母因路远、怕丢脸拒绝出庭(5)

时间:2016-11-07    作者:小波

  相比于取得的成就,还有一些方面尚待完善

  “目前,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的宣示性强于实践性,具体操作和落实有一定的困难。《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但还很不完善。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少年司法方面的工作制度机制,但很多还没有上升为法律规定。”蒋明说。

  姚建龙坦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虽然作出了积极探索,但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完善和发展,而是生存,包括少年法庭仍面临再次消亡的生存危机,未成年人警务建设仍处于空白点等,更重要的是,司法体制改革对少年司法的特殊性考虑不充分,客观上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造成了很大冲击。”姚建龙说。

  姚建龙认为,少年司法的调整空间尚需改进,“少年司法基本上还是少年刑事司法,只关注已经构成犯罪的孩子怎么办,对于那些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目前少年司法制度没办法进行调整,这是很大的硬伤”。

  对此,姚建龙建议,诸多问题解决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同时要遵循实践先行的改革思路,允许地方先行试点,经验成熟后逐步向全国推广。

  蒋明则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对未成年人立法的步伐,制定比较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善公、检、法、司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相互衔接、配套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和发展与司法机构相配套的社会辅助系统。

  预防工作任重道远

  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至今已整整34年,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教授李玫瑾见证了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发展历程。

  198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1992年,中国犯罪学会才成立。“最先引起社会关注和研究者重视的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现象。”李玫瑾说。

  1992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伴随这一进程,我国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李玫瑾看来,“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实际上意味着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开始以法律方式进行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18岁年限一致,加上之前对青少年年龄界定的年限太大,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者逐渐将研究重点转移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上。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预防犯罪抓未成年人才是关键,因为犯罪年龄越小,重犯率越高,会超过1/3,比如12岁左右出现违法,进行多次盗窃或系列抢劫的话,这种孩子基本都会以犯罪为生。”李玫瑾介绍。

  此外,随着上述两部法律出台,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研究重点更多地转向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社会和家庭背景问题上。

  留守儿童与青少年违法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关注。“调查表明,许多大城市里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本都是这批孩子。”李玫瑾说。

  在广东某地调研时,李玫瑾曾被告知,当地青少年犯罪90%都是外来人口,“现在这些孩子的居住地不确定,父母经常流动,所以移动中的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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