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杀人后用法律当护身符 抗诉有期改无期(2)

时间:2016-12-27    作者:小波

▎涉案6名在校学生全部考上大学

  未成年高三学生赵某因怀疑前女友与校友陈某在谈恋爱,遂召集同学李某、朱某等5人在该校对陈某殴打辱骂,致陈某轻伤二级。菏泽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了解到,涉案6人均未对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及家人意见很大,要求从重处理李某等人,且嫌疑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现实危险性,遂决定批捕李某,并追捕在逃的朱某等5人。

  同时,检察官向涉案6人家长详述法律规定,要求在逃人员自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涉案6人家属分别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赵某等6人到公安机关自首。

  检察机关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余5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要求延迟至高考结束后移送起诉,并分别与6人及家人签订了帮教保证书和承诺书,要求6人复学参加高考。现6人均已考上大学。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6人作不起诉处理。

  “对一贯表现不好,经常恃强凌弱的在校生应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对初犯偶犯的在校生,犯罪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能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有帮教条件的,从轻处理效果更好。”该负责人说。

  在校初中学生徐某走路时与另一学生王某发生肢体碰撞,并与王某等人发生口角,王某等人殴打了徐某。次日,徐某伙同刘某、曹某等10人将王某强行带至宿舍殴打,致王某重伤二级。德州市检察机关办案中惩防并举,有效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针对10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满16周岁,9人在上学,多人迷恋上网打暴力游戏,遇事冲动、易怒的情况,检察机关对徐某等10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制定个性化《矫治计划》,禁止10人进入网吧,必须接受戒网治疗和法制教育。

  由于徐某、刘某、王某父母闹离婚,他们对家庭极度失望,检察机关遂对其开展心理干预,并派出检察官作为“帮教老师”进行“一对一”帮教,同时与社区、检察室共同搭建帮教平台。目前,已有5人在全班乃至全校名列前茅。

▎“法治进校园”提升学生法治意识

  据了解,在认真履行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等职能的同时,山东省未检部门还不断加大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实践中,先后涌现出一大批经验做法: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联合教育局编著、印发了全省首套法治教育类校本教材;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托“互联网+”,创建了“阳光未检平台”延伸未检检察职能;武城县检察院依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监督信息平台”参与校园周边环境和校园安全综合治理;沂源县检察院探索法治班主任破解在校学生法治教育难题;临清市检察院“三堂课”办案模式整治校园欺凌行为。

  “法治进校园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能和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管理职能,联合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力量,走进校园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全面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法律素养,促进其健康成长。”山东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吕盛昌介绍。(记者 徐鹏 通讯员 黄莹 李晓军/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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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无罪?相关法律解读误区令人深思

  类似“未成年人杀人无罪”等错误思想,可能在一部分未成年人头脑中长期存在,政府、学校和家长都有义务加强未成年人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

  因朋友惦记自己的女友,未成年的胡某与朋友约架,结果致对方多人受伤,自己也因此被网上通缉逃至外地。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胡某在斗殴过程中居然口口声声喊“未成年杀人无罪”(12月6日《劳动报》)。

  未成年人杀人无罪?这显然是一个极其荒唐的说法。它不仅有违社会基本伦理,更与法治社会的法治理念严重相悖。但就是这样一个完全站不住脚的荒诞论调,竟然成了一些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过程中的“战斗口号”和“挡箭牌”,令人不得不更加重视这种错误思想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无须讳言,纠正部分未成年人乃至某些成年人对相关法律的解读误区,已经迫在眉睫。

  从胡某的叫嚣中不难看出,他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不甚了解。胡某认为自己尚未成年,所以违法犯罪不会被追责。而事实是,未成年人犯罪不意味着可以逍遥法外,而是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法律确实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并不等于未成年人犯罪无责,而只是适当地减轻刑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另一个原因可能是胡某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误读。胡某似乎以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保护其违法犯罪后不受法律惩处的“挡箭牌”,这种想法无疑也是大错特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样的规定只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策略之一,“惩罚为辅”和“杀人无罪”完全是两码事。

  具体从犯罪年龄来看,胡某出生于1998年,案发时间为2015年,由此可见,案发时胡某已经超过了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如果他犯下杀人等重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乃是必然。可以预见,胡某打架斗殴致多人受伤,将会为自己的冲动之举付出应有代价。不过好在,胡某只是嘴上喊一喊,并未真正实施杀人行为,否则必将追悔莫及。

  对此,引人深思的是,类似“未成年人杀人无罪”等错误思想,可能在一部分未成年人头脑中长期存在,这或许成了纵容鼓动他们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的诱因之一。因此,政府、学校和家长都有义务加强未成年人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让每一位未成年人都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学会依法管理约束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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