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盗窃团”携幼童流窜作案 以怀孕逃避制裁(6)

时间:2017-01-13    作者:小波

“孕妇盗窃团”携幼童流窜作案 以怀孕逃避制裁

▲寿佛村,“孕妇”刘丽和唐好的家门口,写着打击外流盗窃的标语

  司法困境

  为了打击外流盗窃犯罪,自2016年4月起,道县加强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公安部门的协作,对被通报的外流盗窃犯罪进行出入境报备,三年内不准出境。

  “名单纳入到管控平台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都可以把有前科的外流盗窃犯纳入重点管控。” 道县公安局局长李良刚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

  同时,道县对实施外流盗窃犯罪后处理未终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缓刑等)的,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通报办案单位,能收监的坚决予以收监。

  参与侦破“英皇钟表珠宝”店特大盗窃案的廖普来告诉记者,该案的嫌疑人蒋方如今已经生下孩子,等她过了哺乳期,将被收监。

  像蒋方这样的累犯孕妇如何有效矫正一直是难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廖普来颇为无奈地说,以前“抓了放,放了抓,头都大了”。

  目前,道县设立了“两怀妇女”生育保健服务中心,专门用于执行外地公安机关对道县籍涉案“两怀妇女”的指定监视居住,分别落实依法终止妊娠(怀孕26周以下,在计划生育外的孕妇涉案人,依法实行终止妊娠)、实施长效避孕或看护生产哺乳等措施,并开展帮扶矫正。并由县综治委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社会公益组织为成员单位,成立了外流盗窃犯罪预防帮教工作机构。

  2016年12月17日,前述在贵州作案的两名孕妇,怀孕两个月的刘丽和胡云,在道县某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唐好因为怀孕月份太大,被取保候审送回家)。手术过后的第四天,刘丽和胡云换下病号服,穿上了厚棉衣,被几名贵阳民警带上了车。

  但在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看来,依法终止妊娠恐怕也很难杜绝这种现象,也“不符合人道主义”。

  “根据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就可以撤销缓刑,并按数罪并罚从重处理;至于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郑子殷建议,一方面要对这类人群从严监管,另一方面要尽快研究对策,出台司法解释,用立法堵塞漏洞。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类案件中,被自己的母亲或他人的母亲教唆作案的未成年人。道县官方称,该县将设立一个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一个6周岁以下婴幼儿救助关爱中心,分别依法开展救助保护、看护帮教和收留抚养工作。

  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外流办”负责人胡许红解释说,像春春这样的孩子,如果父母来接他们回家,需要父母提供正当的职业证明,并签写保证书;如果没有父母来接,政府将把他们送到前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婴幼儿救助关爱中心。

  “如果找不到父母,小女孩可以申请法律裁决,由民政部门对她施行监护,防止小孩再次落入犯罪分子手中。”胡许红说。

  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常被认为是“家事”。尽管《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规定,可以在相关情况下,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但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司法案例并不多。

  律师郑子殷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他建议,像孕妇盗窃团中的累犯,如果利用孩子从事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剥夺他们的监护权。

  在观察人士看来,监护权转移需要有一整套的保障兜底。如何安置、帮教这些孩子,避免“保护孩子”异化成“伤害孩子”是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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