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4条争议不断:“婚姻有风险,离婚须谨慎”(4)

时间:2017-02-22    作者:小波

▎判出一条“生”路

  李秀萍曾经给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王礼仁写信,希望他把过去剖析“二十四条”的文章标题《判出一条路》改成《判出一条生路》。

  作为最早批评“二十四条”的法官之一,王礼仁对于“二十四条”的问题并不留情。他称“二十四条”为“癌症性”的,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在王礼仁看来,作为司法解释的“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相对立或割裂的。法条中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王礼仁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解释,在一方不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又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这就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

  在他看来,真正要解决问题,只能是通过法律程序,废止“二十四条”,重新构建规则。或者“判例抵制”,即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抛弃或绕开“二十四条”推定规则,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十九条和家事代理原则以及公平的举证规则判决。这样可使“二十四条”名存实亡。

  现任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第一次知道“二十四条”的时候,也认定了它是有“原罪”的。

  当时,他还在宁乡县人民法院当院长,一位基层公务员找到他说,前妻炒股赌博,欠了很多外债后“人间蒸发”,他却不断被告上法庭。一笔75万元的借款他实在无力偿还。

  这位公务员不断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子发回重审,宁乡县人民法院迟迟没有判决。

  宁乡县法院重审合议庭的意见是“借款金额较大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应该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当时的庭长并不同意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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