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内玩耍一人摔伤 判决学校担责三成(2)

时间:2017-03-28    作者:小波

▎法院:判决学校担责三成

  针对本案争议较大的涉案围栏,经法院查明,涉案学校没有在篮球场的围网上设置“禁止攀爬”等警示标志。经现场勘查,事发篮球场位于学校校内,学校门口有保安驻守,对校园进行封闭式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新与小雄在该小学的篮球场内等待篮球兴趣课上课时,小新爬上篮球场内的围网,小雄用力摇晃围网导致小新掉下摔伤,因此小雄应对小新受伤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各方过错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所具有的客观原因来综合判断,小雄父母应对此承担50%的责任,学校应对此承担30%的责任,小新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应以法院核定的数额为准。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小新的损失共61356.57元,其中小雄及其父母应承担30678.29元,学校应承担18406.97元。

▎法官:学校若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担责

  经办法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小新系因等待参加由学校体育老师组织的篮球兴趣课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且事发地点仍位于学校的校园内,故学校对小新仍负有管理上的职责。学校以事故发生在放学后主张免责于法相悖,法院不予采纳。同时,学校对于篮球场围栏等存在一定危险的设施未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尽到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故应对小新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小新父母存在履行监护之责的疏忽,故其对小新的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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