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不得拒绝“乙肝宝宝”入园(2)

时间:2016-07-20    作者:qpxadmin

卫生部:不得拒绝“乙肝宝宝”入园

图片来源于华盖

  幼儿园有“乙肝宝宝”,你担心吗?

  据报道,卫生部近日发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其中规定关于幼儿园不能拒收“乙肝宝宝”。对此,如幼儿园有“乙肝宝宝”,你担心吗?你支持这一决定吗?你认为卫生部应该就此规定附加哪些相关规定以保证其他宝宝的健康呢?

  疾控专家分析:日常生活接触不会感染乙肝病毒

  小孩的传染性很低

  记者就此草案采访了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彭国文。彭国文表示,乙肝的传播途径只有三种:血液、性、母婴。“日常生活的接触是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的,包括共用毛巾、餐具等,只是这些行为是不卫生的。”他说,幼儿园通过血液传播的机会微乎其微,只有当携带乙肝病毒的幼儿出血时,刚好接触到另一个儿童的伤口,才有可能感染。

  “我国90%以上的新生儿都有接种乙肝疫苗,都有保护,一般不会感染。”彭国文说,1992年调查发现广东省5岁以下儿童有20%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而2006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只有1.92%的儿童呈阳性,而且这些儿童大部分都是通过母婴传播的。

  彭国文进一步解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是指人体带有乙肝病毒,肝功能正常是指转氨酶正常,只有当转氨酶超过正常值,而且越高,传染性才越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小孩一般没有传染性,或传染性很低。”彭所长说。

  不能造成“更加不幸”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适龄儿童因是乙肝携带者而在幼儿园、托儿所招生时被拒,甚至有的托幼机构不管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一概不接收。

  近年来,不断有家长提出质疑,孩子感染了乙肝病毒本来已经很不幸了,如果再错失接受正常的学前教育的机会,则更不幸了。

  此次卫生部在修订《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应由权威机构裁定

  “卫生部的新规定对维护‘乙肝宝宝’是个福音,但可能在具体执行中遇到阻力。”上海市教科院早教专家乔梁博士担忧地说,单靠行政规定恐怕还不能完全解决根本问题,一旦园方接受了“乙肝宝宝”,如果其他健康宝宝的家长有意见,提出要转班或转园,作为园方该如何面对呢?因此,对“乙肝宝宝”入园的监控责任其实应该落实在政府的卫生部门,“入学权”的裁定应交给医疗机构而不能由托幼机构来说“是”或“否”。

  公示姓名可能侵权

  普陀区东新幼儿园园长彭虹说,事实上幼儿园对于宝宝的健康检测一直高度重视,不仅入学前有规定的检查,而且每年还有专业的儿保部门负责例行体检,有传染病的孩子肯定是不能入园的。现在卫生部门对没有传染可能的“乙肝宝宝”做出了不得拒收的规定,园方肯定会很好地执行,也请广大家长放心。

  在采访中有家长提出,园方应当将“乙肝宝宝”的姓名公示出来,而且对这类孩子的体检不能一年一次,而应当每半年筛查一次。对此,有早教专家提出,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仅对“乙肝宝宝”可能形成隐私的侵害,而且多次体检在操作上也很难有强制性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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