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卫计委拒公开社会抚养费一审败诉

时间:2014-04-01    作者:起跑线


律师吴有水资料图

 

  拒绝律师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 省卫计委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省卫计委“拒公开理据”适用法律错误,应重新处理原告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新快报记者 黎秋玲

  新快报讯 因质疑广东省卫计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浙江律师吴有水去年将之诉诸法庭。时隔近5月,昨日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广州市中级法院 已下达判决书——省卫计委一审败诉,其曾以“内部事项”为由拒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但此举被法院认为系适用法律错误。

  以“内部事项”为由拒公开

  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计生委(去年9月与省卫生厅合并成省卫计委,下统称为“省卫计委”)申请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 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省卫计委收到申请后,在7月31日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下简称“不予公开告知书”),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 规定,上述信息是“内部事项管理”,决定不予公开。

  吴有水认为,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3年12月5日,吴有水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判决卫计委适用法律错误

  审理过程中,省卫计委向法院提交了5个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保密规定,其中《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 散……”

  但广州中院认为,省卫计委提交的工作规范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省卫计委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此外,省卫计委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情况。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省卫计委出具《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省卫计委2013年7月31日出具的该告知书,并责令被告省卫计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新一轮信息公开申请开始了

  ■对话

  新快报:对一审胜诉有何感想?

  吴有水:告状时,我的感觉是这个案子我是要胜诉的,因为,原广东省计生委当初给我的不告知的答复,实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作为一名律师,自己作为原告打官司胜诉了,多少有些开心。

  新快报:这个案子给你带来了什么?

  吴有水:虽然在我起诉的时候,广东省卫计委实际上已经公布了相关的数据,但之前他们不依法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作答复的违法行为,必须有一个明确 的说法。(注:就在吴有水忙着准备起诉时,12月4日,广东省卫计委向媒体公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2012年征收总额14.56亿元。)这也是为什 么在广东省卫计委和广东省财政厅实际已经向社会公开的情况下,我依然要坚持起诉的原因。但对我个人来说,还真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上的任何好处。

  新快报:接下来的还有什么规划?

  吴有水:新一轮的社会抚养费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又开始了。这次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可能会更具体,希望各个省市的卫计部门不要再像2013年那样了。当然,这次申请人不一定是我,也许是其他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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